诺基亚手机质量问题多多遭消费者投诉
2008年2月份以来,陆续有北京、河南、陕西、辽宁、河北等地11位消费者向本刊记者反映:他(她)们购买的诺基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多次与该公司售后部门交涉,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据北京的季先生反映:他于2007年5月6日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购买了一部诺基亚N91手机,2008年春节后出现导航键失灵的情况。2008年2月28日,他去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公主坟店维修,然而,当季先生按要求把手机交给柜台20分钟后却被告知该手机主板上有焊油,属于明显私修痕迹,并以“手机在外面修过”为由不再负责保修。季先生表示,自己的手机还在质保期之内根本没有理由私修,因此,他对诺基亚售后服务部的做法表示不解。
牡丹江市范女士称:她购买的诺基亚5500手机在关机后,当有人再往手机发送信息时,开机后显示的来信时间是开机时间,而不是对方发送信息的时间。为此,范女士曾于2008年1月到当地的特约维修部维修,对方的答复是手机软件问题,没有维修好,待软件升级后再维修。可是,2008年2月当范女士再次到该维修部咨询时,对方却称这个问题无法维修,说这是手机新特性,诺基亚多款手机均如此,属正常现象。
据张家口的李女士反映:她于2007年3月11日在张家口国讯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诺基亚6111手机,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是经过连续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她便找经销商给予换机处理。2008年3月4日,李女士拿到新手机。可是,3月8日她又发现该手机后盖翘起,键盘部分失灵,上下滑盖缝隙过大,已出现松动,于是李女士再次找到经销商协调退机,但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秦皇岛的李先生称:他于2008年2月2日在秦皇岛商城购买了一款诺基亚6120C手机。可是在购买后第6天,他就发现该手机的方向键盘开始掉漆,后在相关网站上得知这是一个共性问题。李先生认为既然是共性问题,有可能此款手机的设计和质量存在缺陷,希望诺基亚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说法,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威海的刘先生反映:他于2007年7月2日在威海国美电器买了一部诺基亚N73型手机,大约用了两、三个月时间,该手机就出现信号差问题。之后,虽然经两次返厂维修,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于是,该公司便给刘先生更换了一部新N73手机,可是没想到用了几天后,这部手机也同样出现信号差的问题。刘先生认为信号差是N73的通病,再换新的也不能解决问题。刘先生表示一直很信赖诺基亚的质量,没想到会出现这种问题,希望诺基亚公司能给他一个满意的解释。
河南鹤壁的孙先生反映:他于2007年4月26日购买的诺基亚N2626手机在11月20日显示屏出现黑线。于是,他便将该手机送到诺基亚维修站进行了第一次维修。然而,时隔不久,该手机再次出现无信号问题,之后,虽经维修站为该手机更换主板,但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又出现打不开机、自动关机等诸多问题。2008年1月13日,由郑州一家诺基亚售后服务部进行了检测,认定是主板进液,未修退回。
天津的王先生称:他购买的诺基亚6120C手机,在使用不到15天时导航键就出现了裂缝(已经裂开了)。虽经多次与客服部门联络但均未得到答复。王先生认为手机导航键断裂属三包范围之内,希望该公司能给予处理。
据南京的王女士反映:她于2007年12月30日购买了一款诺基亚6120C,交款后发现机壳缝隙大且包装内耳机、充电器等有灰尘,经销商以外观问题不在三包范围为由拒绝交涉。随后,在使用过程中王女士发现,该手机陆续出现通话过程中电流声音明显、方向键掉漆、留言信箱号码(按说明书所述)无法更改、玩游戏出现黑屏等问题。可是,当王女士将该手机拿到售后进行检测后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湖北武汉的赵先生称:他2007年2月1日购买了一款NOKIA E50手机,可是,在使用一个月后手机就开始出现掉漆现象。然而,当赵先生找到诺基亚维修站进行交涉时,却被告知键盘不属保修范围,不予免费更换键盘。之后,赵先生在网上搜索发现几乎所有E50手机的键盘都存在掉漆问题,赵先生认为诺基亚公司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应该为其手机免费更换键盘。
记者调查:
针对记者采访 厂家没有任何答复
2008年3月28日,记者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下列问题向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书面采访:
1. 贵公司生产的诺基亚手机为何会出现消费者投诉的这种情况?
2. 目前,这些被投诉的诺基亚手机一共生产了多少?
3. 贵公司有无接到过其他消费者类似的情况反映?
4. 针对购买了出现此类问题诺基亚手机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5. 对购买了此类问题诺基亚手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6. 对未售出的此类问题诺基亚手机,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7. 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投诉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广大消费者对贵公司产品的购买信心?
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该公司任何答复。
律师观点: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相关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的法律顾问张律师。张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上一条: “打假”典型案例揭示维权新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