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相关要求,本着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是指对于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后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具体情形如下: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三、细化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企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更正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期间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关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况说明(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理由、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识)、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三)检查核实。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初审后,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其作出信用承诺,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自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企业自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其列入和移出记录对外公示保留三年(时间自移出之日起计算)。
四、严格送达程序
企业因未年报公示以外其他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向企业主动填报的法定文书送达地址信函送达;未填报的,以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法定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或信函退信后,列入决定书还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并在企业年报时进行提示。相关工作记录应存档备查。
开展数据异动监测和案卷评查。根据各区局工作实际,市局加强对各区局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异动变化情况数据监测,组织案卷评查,重点是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并按时限完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是否按要求履行送达程序等。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各区局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工作不规范的,通报有关区局限期整改;对于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