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与法>详情页

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拟被停用

2021-03-12 18:14:22 访问人次:748

为进一步完善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对外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已登记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等三大情形,企业名称应停止使用。

  据悉,《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在受理期限上,《办法》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在名称争议的审查和处理方面,《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被争议的企业名称属于自主申报登记的,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在相同相近风险提示中已明确告知的;已经登记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认定已经登记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其他权利的。

此外,《办法》还提到,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变更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其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当停止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示。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信用证书查询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网站首页行业动态政策法规资讯动态行业规范信用标注信用与法信用百科维权投诉联合惩戒



Copyright ©全国信用公示平台 版权所有 官方网址:www.aaa315gov.net

数据维护/技术支持: 全国信用公示平台 全国统一评价服务邮箱:

主办:全国信用公示平台 | 第三方评价:各省市征信机构、信用评级、认证机构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2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