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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信用 寸步难行

2021-03-12 18:10:03 访问人次:410

纲要实施5年来,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何亮点?试点如何有机整合成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机制?多名受访专家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诸如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信用立法等深层问题亟待解决。

     云南通过手机平台显示商家诚信评价分值,游客可根据分值选择商家提供服务,实时评价服务体验;贵州贵阳借助失信联合惩戒云平台,让“老赖”主动还债……如今,各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新闻十分常见。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向本报提供的数据显示,随着中国各地各领域不断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如今,“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社会氛围已初步形成。

信用体系建设也在完善之中。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目前,60多个政府部门累计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覆盖旅游、家政服务、婚姻登记、工程建设、慈善捐赠、拖欠农民工工资、分享经济等多个领域。在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4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047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71万人次,390万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从国际比较视野来看,社会治理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时代,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十分重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张静说。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近年来,守信者越来越受到褒扬和激励。

     “银税互动”是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联合推出的一项举措,旨在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发出通知提出,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这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因诚信纳税获得企业发展的真金白银。

      今年8月,南京、杭州、武汉、苏州、郑州5地联合发起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机制,各城市之间实现了个人诚信分和 公共信用记录互通互认。这意味着,像王先生这样的守信者在其他城市也能享受更多公共服务便利。

     5年来,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逐步健全,守信激励措施越来越实。守信者不仅可享受全国范围内的信用查询、行政审批、创新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便利,还可享受所在城市提供的落户、教育、出行、住房、就业、医疗、行政事项审批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优惠便利。

    福建省福州市市民陈某最近买了房,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准备办理房产证登记,却被告知其卷入一场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但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故其申请不能获批。陈某只能主动联系当地法院,将欠款悉数还清。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从行政监管、市场、行业、社会等方面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惩戒措施进一步细化;2016年9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了11项联合惩戒措施;2018年,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接连就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等发布通知……随着失信认定和惩戒机制不断完善,失信者痛感越发明显,合法权益也得到应有保障,惩戒效果逐渐显现。

石新中认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建立完善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规则体系和失信信息传递机制,用40多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两百年的路,探索过程中出现问题十分正常。“不同于西方法律规则对失信者制约非常严厉,中国法律规则此前对失信者惩戒力度较弱,因此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口号的失信信息传递机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石新中说。

    防止泛化  明确标准

例如,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如何防止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把握好信用工具的边界?

     孟玮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过程中做到4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宣传解读,防止误解误读;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加快完善信用法治建设;更加注重凝聚共识,出台政策前广泛征求意见;更加注重工作引导,及时纠正偏差。

    “立法是社会的减震器。”石新中认为,对于不同性质的失信行为,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来区别,但目前一些区分不到位,导致惩戒也不到位。他建议,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明确规范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程序,确保各地各部门有法可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失信惩戒制度不是为了建构“完人社会”。他建议,首先应全面做好政策定位,着力解决当前重要领域一些重大违法事件,对失信不做扩大化理解。其次,确保社会信用规范符合法的一般原则。最后,保障审查与修复的可得性。他认为,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应加强。“如果在这方面实现突破,那么会更好辐射其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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