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4.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3.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1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9.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1.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23.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25.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27.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31.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质检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附录: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