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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8月起使用信用报告

2021-03-12 19:53:41 访问人次:306

 8月1日起,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在公开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须提供《受让方信用报告》,转让方要将受让方的信用状况作为竞争性转让条件的重要参考因素。
贵州省发改委、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等7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包含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共、金融领域的信用记录等内容的《信用报告》。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转让方要将受让方的信用状况作为竞争性转让条件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转让公告中应说明将受让方提供的信用报告和受让人作为非被执行人信用结果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未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自然人)不得列入受让方候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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